哈尔滨市气象局
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保证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我局承办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 承办处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5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办处室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处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承办处室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九条 承办处室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长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承办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
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承办处室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应该加盖我局印章。
第十二条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相关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撤销行政许可涉及应当由我局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承办处室制作《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一事
一卷的原则,由承办处室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装订成卷。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我局应当建立健全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我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情况进行合法性监督,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
目
录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五、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六、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接收材料目录:
1、
2、
3、
4、
申请人
接受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材料不齐全(不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你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单位。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下列(补正)材料:
1、
2、
3、
4、
5、
6、
经审查,你所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 的原因,不能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依法需进入(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程序,上述程序所需时间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 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 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存在以下问题: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
超越法定职权;
3、
违反法定程序;
4、
你(单位)不具备申请资格;
5、
你(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
6、
你(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7、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
单位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在收到本单位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1、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
为能力的;
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5、
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6、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7、
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
单位决定注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在收到本单位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