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指南
哈尔滨市气象局
升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施放作业范围审批事项须知
一、审批事项名称
升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施放作业范围审批。
二、审批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3年1月10日发布)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三十四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施放气球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2004年12月16日发布)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十七条“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四)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七)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第十八条“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三、申请审批事项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人员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
2、施放气球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完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7)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四、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申请单位对填写内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施放气球资质证》、作业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客户施放气球委托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天提出施放气球作业申请。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提交有关材料。
3、受理申请。对施放气球的资质、资格、安全要求、施放地点、时间、数量、气象条件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退回;符合条件的,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4、批准施放的,申请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内容组织施放,否则,依规定予以重罚。
六、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复。
七、收费标准
按球型及施放天数收费。
八、收费依据
黑财综字[199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