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气象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依法发展气象事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气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各区、县(市)气象局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

(一)各区、县(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考核目标,分值60分,其中加分因素10分;

(二)市气象局制定的哈尔滨市气象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专项目标,分值50分。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报送和实施

各单位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后,下发执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市气象局备案。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工作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六种方式进行,检查考评后,对各单位的考评结果做出评价,依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兑现奖惩,作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