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指南
哈尔滨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事项须知
一、审批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31日发布)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0日发布)第二十三条“安装防雷电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已安装防雷电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防雷电装置的图纸设计审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4年12月16日发布)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三、申请审批事项需具备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具备施工图审查条件后持第五项列出的相关材料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手续,办理审核手续后持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分段检测通知单办理审批事项。
四、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1.建筑物防雷工程质量监督呈报表;
2.哈尔滨市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核意见书;
3.总规划图;
4.立面图;
5.电器设计总说明书;
6.总配电系统图;
7.基础接地及等电位联结平面图(包括局部等电位联结平面图);
8.均压环设置平面图;
9.天面防雷装置平面图;
10.其他和防雷装置有关的设计图和有关资料;
11.采用非标防雷器材(各类消雷器、防雷器、避雷器、避雷导体优化避雷针等)进行设计的,应提交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及产品合法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信息系统、通讯系统
1.信息系统(机房)防雷工程施工审批呈报表;
2.哈尔滨市信息系统防雷设计审核意见书;
3.信息系统、通讯系统所在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
4.现场勘察报告;
5.设计说明;
6.机房设备布置平面图;
7.供电系统的防护设计、安装及布局图;
8.信号线路系统防护布局图;
9.局部等电位连接平面图;
10.接地系统布局图
11.采用非标防雷器材(各类消雷器、防雷器、避雷器、避雷导体优化避雷针等)进行设计的,应提交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及产品合法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程序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单位向当地气象局或受权单位提出审核申请,防雷设计审核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员填写初审意见,交审核室总工程师复审,一类建筑物(凡制造、使用或存储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具有1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防雷设计审核应现场复审。审核合格后,办理分段检测验收手续。持相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分段检测验收收费。
八、收费依据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行字[2000]26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