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气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机构由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人事教育处依据职责协助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三、监督机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全市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维护行政纪律和法律的尊严。

    2、严格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做到不失职,不越权,不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维护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

    3、严格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举止,维护气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4、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及时发现纠正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5、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各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效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和职能到位。

6、配合纪检部门对构成违纪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全面

发挥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能作用。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督检查的范围

市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市)局有关工作人员。

五、监督检查的方式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采取下列方法:

    1、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情况汇报,在被监督单位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3、现场查看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执行落实情况;

    4、向被监督检查对象和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六、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视问题的性质及情节轻重,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哈尔滨市气象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哈尔滨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